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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概论(十一)应急处置

发布时间: 2024-01-30 21:05:16来源:新闻动态

  应急处置措施属于一种紧急国家权力。由于突发事件发生后,往往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正常的社会功能受到破坏,人们的心理受到损伤。在这种情况下,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从现实需要仔细考虑,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为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因国家机关滥用权力而被侵犯,也必须对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法定条件、主体、要求和依据作出规定。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又能确保国家机关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效地组织应急处置与救援,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应急处置是应急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应急管理过程中最困难、最复杂的阶段。能否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必然的联系到社会的安危,决定社会的生死存亡。

  应急处置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及其部门等应急处置主体,为尽快控制和减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依据有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和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过程及其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我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是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各级政府,这是由政府的本质、政府的职能和政府的能力所决定的。政府的本质特征表明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保障社会秩序正常运的首要责任;政府的职能要求表明应急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政府的能力体现表明只有掌握了绝大部分社会资源的政府具备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承担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的能力。由于突发事件发生后,往往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正常的社会功能受到破坏,人们的心理也受到损伤,在这种情况下,事发地有关政府有必要实施应急处置措施,以使各种抢险救援工作得到有力的组织和有序的开展。法律赋予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目的是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面力量,依法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努力减轻和消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

  尽管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但政府不是开展应急管理的唯一主体,应急处置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积极协作,更需要形成政府与全社会协调互动的良性关系,因此,各种社会组织、基层单位和公民在应急处置中都应承担并履行相关义务。

  居(村)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和乡村村民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公众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担负着传达落实上级领导机关政策措施、促进和谐社区和乡村建设、为群众服务的重要任务。由于突发事件几乎都是发生在社区和乡村,基层的居民群众必然是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第一知情人,各种基层组织也必然是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者,在政府采取应急行动中,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理所当然地成为行动力量的一个组成部分。应急处置是个复杂的系统,政府在应急处置中扮演主角,但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处置中也发挥着独特作用。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义务是: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充分的发挥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的作用,能更好地把公众组织起来,有效地进行自救和互救,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各种社会组织在应急处置中发挥作用,在我国应急处置救援中的例子屡见不鲜。如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发生后,参加应急处置的除专业机构外,有多个志愿者组织参加了应急救援行动。有时在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仅有政府的专业队伍是远远不足的,还需要大量的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参与。例如,2004年12月发生的印度洋海啸,受灾人数达数百万,职业和专业救援队伍相对严重不足,因此,有大量的民间组织和自愿者组织参与了救援工作。有些民间组织,如红十字会早已成为各种突发事件的重要救援力量。

  基层单位是社会的基础细胞和根本物资来源之一,也是突发事件威胁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在应急处置中,应当承担起在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意外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该依据详细情况,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排除险情。对于仍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危险源、危险场所,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控制或封锁,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这些基层单位理应当立即将应急处置情况对所在地县级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相关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积极配合处置。事发地其他单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服从相关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按照政府要求,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工作;本单位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应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公民既是突发事件的直接受众,又是重要的应对主体。参与、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成为当前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公民应当服从所在地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为了防止、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政府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如疏散、撤离人员、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权利有所限制,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突发事件所引起的对公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公民应服从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关于疏散、撤离的安排,同时还应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存在多种威胁,会造成多种损失。因此,应对处置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先救人,后救物,把挽救生命与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条件放在首要位置,而不是舍本逐末。同时,必须高度关注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有效保护应急处置者,避免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这是应急处置“以人为本”的当然表现。

  应急处置工作通常需要跨部门、跨地域调动资源,因而必须具有高度集中、统一领导与指挥的应急管理指挥系统,实现资源的整合,避免各自为战,确保政令的畅通。对于应急指挥来说,统一领导的关键是要在党委的集中领导下,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应急的合力。同时,应急处置要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即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分级,依据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要求,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作出决策,具体进行处置。

  突发事件具有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破坏性较强等特点,一般超出了某个政府部门甚至某级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需要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实现协调联动:一是整合政府、企业和第三部门力量,形成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网状化格局,发挥整体效能和作用。二是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同相邻地区政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关系,统筹调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三是要充分发挥武装力量在应急救援中的突击队作用,体现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精神。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必须及时地展开先期处置,以防止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升级,尽可能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这是因为:属地是突发事件的事发地,熟悉当地的情况;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突发事件事发现场,有助于把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应急措施处置。要充分利用和借鉴各种高科技成果,发挥专家的决策智力支撑作用,避免蛮干苦干。同时,也要充分利用专业人员的专业装备、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实现突发事件的专业处置,体现专业处置的原则,使突发事件处置能够依法、科学、有序地进行,进而减少不必要的生命、财产损失。

  由于突发事件的演化瞬息万变、不确定性强,这就要求根据实际需要,打破常规,大胆创新,务求应急处置的迅速和高效。例如,《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灵活确定应急处置措施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和时限,变通或者部分省略有关行政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履行表明身份、告知事由、说明理由等程序义务。当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必须既要维护公共秩序、保证公共安全,又要维护公民权利、保障基本人权,防止行政紧急权力的滥用。

  应急处置决策,即突发事件处置决策,是一种非常规决策,是对即将采取的处置行动的方向、目标及其实现原则和方法所进行的分析与选择。它是在信息高度不确定的状态下进行的,决策环境和程序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制约,是一种挑战大、难度高的决策。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态紧急严峻,可能危及整个社会基本结构和社会生活正常秩序。因此,非常态决策所要处理的问题比在正常状态下处理的问题要严重得多。

  由于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严重性和紧迫性等特点,应急处置决策的首要目标就是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由于突发事件是突然爆发,演变也相当迅速,应急处置不能有丝毫懈怠和半点迟钝。这就要求决策者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或第一时间内作出决策反应。

  在突发事件紧急状态下,由于时间紧迫,决策者及其辅助人员和机构没有很多时间去搜集大量信息,也不可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和控制所有的事态发展信息,只能在信息掌握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决策,因而应急处置决策往往具有很大的风险性。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于需要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因而决策者往往没有足够时间去调动所需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也来不及为决策做到准备充分,可调用资源的有限性等大大限制了决策者的选择范围。

  在紧急状态下,决策者往往大为简化程序,很难选择相对满意的决策方案,有时还可能出现决策失误。因此,应急处置决策者往往采取最简单且最实用的方法,确保收到实效。

  应急处置决策是应急处置决策主体在时间、资源、人力有限和信息不准确、不充分等约束条件下进行的决策,必然对决策者有一定的素质要求。

  突发事件往往突然发生并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且起因、演进路线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不明。在这种情况下,应急处置决策者必须当机立断,果敢作出抉择。在突发事件处置的过程中,应急管理者切勿唯唯诺诺,一味上交决策权以推卸责任,也不要因循守旧,完全照搬预案。否则,突发事件的处置会在游移不定中贻误战机。

  应急处置决策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应急处置决策者自身的前途与命运。但是,决策者掌握的信息和时间都非常有限,并且决策的后果也难以预料。所以,决策者必须在既往处置突发事件丰富经验的基础上具有很强的瞻前推断能力。

  由于突发事件会不断发展变化,这必然要求应急处置决策者灵活、机动,具有很强的灵活应变能力。一方面,既要求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注重学习应急知识,积累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提高个人素养,才能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做到临危不惧、处变不惊、多谋善断、灵活果敢,另一方面,又要求应急管理者必须具有创新能力、应变能力、临机决断能力。主要是因为计划不管做得多么好,都很少能与现实情况完全契合。把这些相互冲突的需求整合起来绝非轻而易举的事情。应急处置决策很需要临机决断能力,但绝不是不要预案。预案可以使应急决策者有案可据,起到减缓心理压力、缩短决策时间的作用。同时,应急预案也可以保障应急决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次生灾害是指由原生灾害所诱导出来的灾害。在应急处置时,必须以动态发展和普遍联系的眼光来看突发事件,毕竟突发事件的危害具有很强的连带性和扩散性。例如,强烈地震发生后,卫生防疫任务繁重,因为大灾过后有大疫。但是,由于对次生灾害做了精心准备,灾区并没有出现疫病的流行。从应急处置实践经验来看,应急处置者不仅要具备系统性、前瞻性的思维,也必须注重寻求安全过程中的风险。例如,在疏散过程中必须考虑疏散路线及应急避难场所是否安全,避免社会公众受到二次伤害。为了预防次生事件,必须打破各自为战的局面。在现实中,各自为战很可能导致次生灾害的发生,即在处置某种灾害的过程中又引发了另一种灾害。例如,2008年初,在南方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处置过程中,由于抗冰冻保交通任务迫在眉睫,使用了大量的氯盐融雪剂,没有综合考虑其对环境的破坏作用。结果,京珠高速公路韶关段周边的一些村镇的水源受到污染,有些桥面被防滑链碾压得千疮百孔等。因此,为了避免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发生次生灾害,必须在应急预案的制定过程中就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在具体处置的过程中,现场应急处置决策者要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现象。尤其是,突发事件会对环境造成长久的影响,环保部门是处置突发事件的最后撤离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一定要多听取环保专家的建议。

  首先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提倡珍惜生命、科学救援。在处置工作中,应急处置决策者应注意救援队员的轮换和劳逸结合,不能使个别队员过分透支体力,并有针对性地分配不同的救援任务。同时,要为应急救援队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通信工具,保护应急救援队员,这其中包括对应急救援队员及时地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他们可能会长时间目睹惨烈的灾害场景,心理受到一定的影响是正常的。

  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必须具有指挥处置的全部权力。目前,常见的是,事发后各级、各部门领导纷纷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发布指示。经常导致现场秩序混乱、令出多门,使现场指挥人员无所适从。而众多领导者的指示往往又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导致现场指挥部的既定权力得不到有效行使,造成了实际上“谁官大,谁决策”的局面。甚至有时,事发地政府和现场指挥部还要忙于接待各级领导,给现场处置带来了诸多不便和麻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具体工作。为此,高层领导一般只需对具体的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方针、原则方面的指示,而不应干预现场处置工作。其实,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应急协调是很难解决的问题,高层领导干部应重点对此加以协调。当然,在件处置的过程中,高层领导干部需要直接与社会公众对话。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件大多是社会公众合理利益诉求与非理性表达方式的交织。件的根源是社会矛盾问题,其解决的根本途径在于出台合理的公共政策。在此情形下,高层领导干部因掌握更大的职权,可审时度势作出决策,安抚社会公众情绪,化解件。

  应急处置要发挥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的作用,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但是,也不能唯专家是从,因为专家只是决策的辅助和支持力量。总之,在应急处置的过程中,现场指挥部要被赋予充分的权力。应急处置决策者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要发挥自身的智慧和创造精神,果断作出决策。在确保决策者和指挥者对公共安全负责的同时,也应给予他们更为宽松的决策环境。人们在反思处置卡特里娜飓风不力的教训时,就特别强调应急决策人员的想象力。应急决策者没有宽松的决策环境,就没有想象力,也就没有创新性的决策。在突发事件不确定性极强的今天,创新对于应急处置决策人员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1、部门联动。应急处置时部门分割、各自为战是大忌,不利于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应对处置。特别是在处置有关基础设施的突发事件中,水、电、气、热等部门因管网之间的相邻关系,更应彼此配合。

  2、条块联动。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强调“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主要是为了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的应对。因此,属地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主动联系属地内的中央直属部门、企业等单位,密切双方的合作关系,实现条块联动。

  3、地域联动。相邻地区间应建立地域联动机制,在处置突发事件方面相互支持。否则,地域分割会给应急处置效率带来严重的影响。例如,在2008年初南方特大雨雪冰冻灾害期间,有的省份高速公路开放,而有的省份高速公路封闭,严重影响了人员和车辆的流动,增加了滞留旅客的数量。有人甚至提出,如果高速公路不封闭,车轮与路面摩擦产生的温度或许可以将雪融掉,这个说法所反映出来的地域分割问题值得关注。

  4、军民联动。这里的“军”泛指武装力量,包括人民、武警官兵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我国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特别是在巨灾条件下,“军”更能临危受命、力挽狂澜。军民联动最大的障碍就是军地双重领导体制。为实现军地联动,必须在现有体制下探讨军地合作机制,使军地合作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更顺畅。

  5、跨国联动。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越来越多的突发事件会跨越国界,因此,建立跨国应急联动机制十分必要。特别是边疆地区需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通过外交渠道,与相邻国家、地区建立应急处置合作关系。

  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应急联动是以平常的机制建设为基础的,例如,相邻省份之间可建立区域性的联动机制,有大江、大河流经的省份可建立流域联动机制,共享突发事件的信息,经常开展灾情会商和联合演练。只有这样,应急处置才能步调一致。在国内突发事件应急联动中,必须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如果联动存在障碍,可求助于共同的上级来加以协调。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国际合作方面,可通过外交部或者外事机构进行协调沟通。

  应急处置措施是行政机关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各种紧急性措施的总称。突发事件发生后,行政机关采用何种措施进行应急处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单行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预案等予以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法律。根据该法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法定条件是突发事件发生,具体要求是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有效方式是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属于一种国家紧急权力,这种国家紧急权力是与限制公民相应的权利相联系的。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因国家机关滥用权力而被侵犯,在法律上作出规定既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又能够保证国家机关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效地组织应急处置与救援。由于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4类突发事件中,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在应对措施上具有更多的相似性和共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这3类事件放在一起,规定了一些必要措施。对于社会安全事件则单独规定了应急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面力量,依法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避免其事态进一步扩大,努力减轻和消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应急处置措施:

  1、救助性措施。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应急处置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在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应急管理部门必须有效地组织人员对伤者进行救治,对受到或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社会公众进行安全疏散,并予以妥善安置。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后救物。

  2、控制性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迅速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和所划定的警戒区逐层实施有效的静态控制,同时进行交通管制以实施有效的动态控制。这样,应急处置活动就会有个相对有利的外部环境,突发事件的扩散和升级就能够得到有效遏止,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也能够顺利地到达事发现场,从而防止危险继续蔓延而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3、保障性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修复被损毁的公共设施,如公路、机场、码头、铁路、供排水、供电、通信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基础设施应当格外重视,基础设施的修复可以稳定社会公众情绪,并有效保障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的运输。此外,在处置过程中,应急管理部门还要采取特殊的管理措施,确保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使社会公众有水喝、有饭吃、有地方住,患病可及时得到医治,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这些是保障民生的基本措施,可防止灾区社会矛盾激化。如湖南省在抗击特大雨雪冰冻灾害期间,保供电、保交通、保民生的“三保”政策有效防止了突发事件的扩大升级。

  4、预防性措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管理部门不仅要着力减轻已造成的损害结果,还要排查有关设备、设施及活动场所潜在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措施,防止公众遭受新的损失。例如,在2003年“非典”期间,为了减少人员的流动与聚集,国家临时取消劳动节长假。又如,伦敦地铁爆炸案发生后,现场禁止使用手机,目的是防止手机信号引爆未被发现的炸弹。此外,应急管理部门还要注意防止各种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5、动员性措施。应急处置不能缺少强有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应急管理部门需要启用本级政府的财政预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必要时,可开展应急社会动员,紧急征用企业、社会所储备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同时,应急处置结束后,政府应给予被征用单位以适当的补偿。这样,紧急征用活动才具有可持续性。此外,社会公众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特别是有特定技术专长的社会公众,更应发挥其积极作用。

  6、稳定性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商品供应可能出现短暂性的紧缺,可能有人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扰乱市场秩序。甚至有些不法分子趁火打劫,利用突发事件造成的混乱局面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些都会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混乱,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专门就此作出规定,应急指挥机构应协调国家执法机关,采取有效的稳定性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事件、经济安全事件、规模较大的件等,其处置措施包括以下5种:

  1、强制隔离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机构应协调公安机关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依法采取果断行动,进行强制干预,将冲突双方隔离,有效控制现场事态,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2、保护控制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等可能会成为破坏对象,需要进行重点保护。燃料、燃气、电力、水等供应关系着千家万户,涉及国计民生,应急指挥机构应协调公安部门,对其采取必要的控制性措施,避免社会安全事件影响的扩散。

  3、封锁限制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必须实施现场管制,对出入封锁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依法进行检查,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这有助于及时维持处置现场秩序,抓获犯罪嫌疑人,避免新的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

  4、重点保卫措施。国家机关、军事机关、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是易受社会安全事件冲击的关键部门,也经常是件中公众表达利益诉求、发泄不满情绪的对象,如事件中公安机关成为被打、砸、烧的众矢之的。不仅如此,它们还因具有较高的象征性价值,是敏感地点,容易成为等暴力活动的对象。为此,在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过程中,应当重点加强对以上机关的保卫工作。

  5、其他合法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以上4种措施之外的其他措施。如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明显,它可以被视为严重影响经济运行的事件。这可以被看做社会安全事件中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应急管理有关单位的值班人员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时,应详细询问、记录有关情况,包括事发时间、地点、性质、规模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等。之后,接报人员应视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有关领导在接报后,应尽快组织对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管辖范围进行初步的研判。突发事件超出自身管辖范围时,应迅速向上级机关报告。

  通常,为适应高效处置突发事件,明确各级政府应急职责的需要,各级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不论是哪一级别的突发事件发生,事发地政府必须迅速上报,并派员立即赶往突发事件现场,核实、观察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发展态势,并就近组织应急资源进行先期处置,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升级。与此同时,现场工作人员边处置、边汇报,不断将突发事件的最新信息传递给应急管理部门和领导。在先期处置过程中,应急管理人员应该先避险,再抢险,组织事发现场周围的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的应急疏散,在确保不会对周围社会公众造成新的损害后,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如果突发事件性质比较特殊,例如发生核辐射事故,需要专业救援人员进行专业处置。现场应急管理人员应着重转移周边群众,维护现场秩序,进行力所能及的处置,等待专业救援队伍的到来。当专业救援队伍到来后,现场应急管理人员应做好道路引领、秩序维护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当确定突发事件级别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拥有相应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派出应急协调人员和专家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交通运输部门应全力保障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到达事发现场。在突发事件继续扩大升级的情况下,所启动应急响应的级别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现场应急处置要成立现场指挥部,一般由军地领导、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联合组成,履行突发事件协调处置职能。指挥部选址应遵循安全、就近原则。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突发事件现状和趋势,科学、合理、果断地确定应急救援方案。现场指挥部一旦成立,就必须赋予其现场救援的完全管辖权。各级领导对现场指挥提出建议。但是,应急管理实践要求必须是现场处置“谁拍板,谁负责”,而不能是“谁官大,谁说了算”。对于性质特殊的突发事件,专家应发挥辅助决策作用,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协同应对,有关应急队伍应服从指挥、相互配合。公安干警应依法封锁现场,设立警戒区域,进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并防止刑事犯罪发生;医疗卫生部门应派出医护人员救治、转运伤员;环保部门应对事发现场进行环境监测;专业救援队伍应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实施现场救援。必要时,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也可参入救援。抢险救援必须对现场的危险源进行监测,保护受困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抢险救援人员要做到先救人,后救物。如果事态恶化、难以遏制,现场指挥部应启动扩大应急机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加大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的投入,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现场指挥部应将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和处置信息及时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和领导,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将处置的最新信息及时准确地发布给社会公众,以避免谣言和流言,加强并做好社会舆论的引导工作。

  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撤销,应急响应终止。环保部门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进行监测,卫生防疫部门要对疫病的流行进行监控,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同时,有关部门要清理现场和废墟,进行人员清点和撤离,解除警戒,开展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

  对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和造成的损失等进行调查评估,是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和相关单位理应当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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